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举工作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选举组织筹备
第四条 本会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促进会筹备工作组委会提名和各会员单位推荐相结合,形成建议名单,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选举候选人采用会员(代表)自荐和推荐这两种方式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确定后,报社会组织党委审查后,提交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六条 选举方式为无记名投票、等额直接选举。
第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选举设监票人、计票人,负责选举过程中的计票工作。
第三章 选举和表决程序
第九条 选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大会报告选举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并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二)监票人负责组织清点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并向大会报告有选举权的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
(三)宣布候选人产生的原则、条件及候选人名单;
(四)监票人组织分发选票、检查票箱,并向大会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五)选举人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选票、进行投票。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填写赞成、反对、弃权意见,也可以另选他人,但所选实际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应选人数;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半数的,方能当选。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赞成票数相同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六)投票结束后,计票人进行计票;监票人监督计票人计票;
(七)计票完毕,由计票人和监票人共同确认选举有效,由监票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选举办法经山东省农业贸易促进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