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山东省农业贸易促进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依据《山东省农业贸易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表决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旨在确定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业务,处理日常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在两次理事会年会之间,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三名以上理事提议,多数理事同意,可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八条 理事会召开时如有必要,理事会理事可携一名助手或翻译出席会议;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该理事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出席;受委托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代表一般没有投票权,但如果该理事事先对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充分了解,并给予该代表关于投票的特别授权,该代表应享有投票权。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是:
(一)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周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理事;
(二)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一周提交;
(三)理事会特别会议的通知、议程草案和会议安排应提前一周送达所有理事;
(四)由任何一名理事提出并经二名理事附议的临时动议,可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五)该临时动议被列为正式议程后,如果需要就此项动议进行表决,应事先给所有理事一段合理时间了解情况和进行准备;
(六)理事会开会时应首先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程序;
(七)理事会应将其每次会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十条 表决
(一)每名理事有一个投票权;
(二)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议程或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三)理事会通常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两名以上理事提议亦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除本会章程和本规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理事会的决议以出席并投票理事的简单多数通过;
(五)弃权视为未参加投票;
第十一条 解释和修改
(一)本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经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规程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本规程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