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农业贸易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农业贸易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加入本会的全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本会《章程》第九条规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农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山东省内注册登记的从事农业贸易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五条 根据本会《章程》第八条规定,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意愿;
(二)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单位会员入会须先由秘书处对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再通过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入会。
(五)获得入会资格并按规定缴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贸促会章程,损害贸促会声誉,被贸促会除名未逾三年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根据本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根据本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会籍管理
(一)会员资格初审时要认真、客观、细心,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会员入会,避免影响本会声誉和形象。
(二)会员登记信息随时更新,会员单位遇有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向秘书处报备,以便本会能够了解到会员更新的信息。本会工作人员要对会员登记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会员同意,不得泄露会员的商业机密。
(三)掌握每位会员的基本信息和必要数据,建立对会员回访和会员意见的反馈机制,及时修改会员已经变更的信息和数据档案。
第十一条 奖惩
(一)奖先评优,树立榜样的作用,对团队的发展至关重要,主要参照本会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根据单位为本会所做出的贡献,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会议、活动,会议学习人次、数量、频次、质量情况及举办本会认可的会议及交流活动开展情况,给予奖励。
(二)对违反本会相关规章制度,影响本会形象的行为,本会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本会所有权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退会与重新入会
(一)退会管理
1.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本会秘书处,经审核后,报请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会将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2.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4.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本会对退会的会员登记信息另建档管理一年。准确记录会员退会原因,妥善保存确认已经退会单位的档案。
(二)重新入会
1.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重新要求成为本会会员,即为重新入会。
2.退会后重新申请入会,须在退会3个月后提出申请;
3.被本会暂停、终止资格的会员重新申请入会,须在被终止资格的6个月后提出申请;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终止资格的会员,须在国家有权机关给予处罚期限结束1年后提出申请;
5.重新申请入会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
6.当年退会又办理入会的,必须重新缴纳会费;
7.须对重新入会理由以信函方式做出说明;
8.原则上不接受被本会给予除名处罚的会员重新入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