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农业贸易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开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农业贸易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加入本会的全体会员。
第三条 根据本会《章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会费收支情况;
(四)对本会所属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不得代表本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会所属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披露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因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法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根据本会《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