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贸易促进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1 17:04:37|栏目: 政策法规 |浏览次数:22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农业贸易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管理,规范本会工作,保障本会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本会会费收取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实施。所收会费用于本会开展业务活动。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标准为:

 长:3万元/年

副会长:1万元/年

 事:5000元/年

 员:2000元/年

本会成员均需每年交纳一次会费,根据入会时间按自然月进行交纳,届中增补为理事副会长的会费按实际年度(不足整年按一年计算)交纳

第四条 会费收取办法,具体如下:

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会会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山东省农业贸易促进会银行账户。

(二)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交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

(三)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费的制定或修改须经本会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费用途与监督

会费主要用于根据本会章程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的支出和本会常设机构维持正常运转的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会费使用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会费使用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接受监事的监督。

 本会接受社会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及活动赞助。

 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十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农业贸易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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